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8〕5号),现将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服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服从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请据本通知下达的计划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坚持与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生均拨款、专业结构调整、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相挂钩,更加注重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充分发挥设区市政府在统筹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对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尤其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确定为“红、黄牌”的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招生规模。
三、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本科院校控制专科规模。进一步推动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机械工程、汽车工程、电子通讯工程、软件工程、制药工程、光电子与微电子工程、集成电路工程等生产性服务业急需紧缺型人才专业高职招生规模;坚决调减或停止高职院校法学、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学、工商管理等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就业率较低的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引导、鼓励高等学校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走特色发展之路。
四、鼓励开展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加大紧缺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为新农村建设培养“下得去、留得住”人才;鼓励为台资企业培养人才;鼓励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五、继续加强对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的管理,严格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普通专升本教育招生总规模纳入学校办学总规模。
六、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在安排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时,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的规模控制在学校高职招生规模的10%左右。
七、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坚持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五年制高职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规模要纳入各院校招生计划。
八、加快收缩成人高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点和办学规模,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办学模式,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进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成人高校,其基本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有关规定要求。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定。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不得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九、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十、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挂靠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严禁中职学校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十一、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举办非少数民族预科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审批,并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和执行。
十二、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请有关院校于2008年3月26日前,按附件要求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联系电话:0591-87091325 87856479(传真)
电子信箱:jytghc@fjedu.gov.cn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教育 高校 招生 计划 函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印发